(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单位南京某商贸公司、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单位在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下,通过采购经销的方式,向杨某某所在医院供应共计价值3.12亿余元的医疗器械耗材。在此期间,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卞某某为谋取竞争优势、提高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耗材使用量,先后多次向杨某某行贿共计1011万余元,上述单位及个人由此非法获利780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所在医院心脏科冠脉组组长、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包括卞某某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106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南京某商贸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所得七千八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直接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从严惩治医疗领域贿赂犯罪,始终是打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的重点。该系列案是在医疗器械及耗材引进和使用过程中实施的典型贿赂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从严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加大非法获利追缴力度,对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在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基础上,依法予以没收,确保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益,坚决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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