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签署和解协议后再次销售仿冒注册商标商品

淮南中院适用惩罚赔偿判罚恶意侵权者

2021年12月07日0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张钰媛)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对一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一次性赔偿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立邦公司经许可有权使用第1692177号、第1692156号商标,并有权以其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许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张某在某购物网站“沪隆家居建材”店铺销售假冒立邦公司油漆的商品。立邦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张某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立邦公司4万元,并将侵权商品销毁,并保证不再出现侵权商品。2020年底,立邦公司调查时发现,张某仍在某购物网站“沪隆家居建材”店铺销售相同侵权商品,遂再次以侵害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该案中,张某所售油漆在产品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与案涉立邦字样构成相同商标。张某在已经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销售仿冒立邦公司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量达到1000多件,销售额达到20多万元,可以认定张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淮南中院根据张某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销售数量和金额,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立邦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

(责编:吴楠、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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