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广安观潮丨发挥“四种形态”层层设防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周根山

  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层层设防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区别情况、宽严相济,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将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

  “四种形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创造性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推动写入党章等党内法规,内涵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新征程上,要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着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坚持严的基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四种形态”犹如四道防线,逐级递进、层层设防,是一个严密整体。“禁微则易,救末者难。”首先要注重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防止党员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加强日常监督,坚持关口前移、事前预警,善于从党员干部工作、爱好、交往等方面,了解把握其精神状态、道德情操、廉洁自律等情况,努力第一时间发现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让其有“小过”“小错”时感受到红脸出汗的滋味,促使其及时纠偏正向。

  发挥层层设防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在注重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同时,准确运用后面三种形态,在问题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及时纠正。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运用标准和要求,科学分类处置,实现“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纪法标准、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形,区分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把握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促使犯错误的同志发自内心知错悔错改错,做到教育人、帮助人、挽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化培训指导,持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能力水平。实践证明,用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要深刻认识把握“四种形态”的功能定位,将其更好地融入和服务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四种形态”的政策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通过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实战训练,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坚持严肃、负责、慎重,努力做到每一种形态适用都精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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