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执法中的几类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
从过去一段时间和当前现状来看,经侦执法中的以下几类常见问题仍值得公安经侦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以此回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经侦执法工作提出的时代课题、回应社会各界对经侦执法工作的高度关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经侦执法工作的公正期待。
一、受案立案问题
经济犯罪案件是否被受理、立案,决定其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目前看来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理推诿导致“报案难”,个别公安经侦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的事实未能详加甄别,简单以“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或拖延推诿,导致群众产生“报案难”的心理印象。 二是应当立案不立案导致“立案难”,个别公安经侦部门对案件受理后未充分运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导致无法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案件立案审查久拖不决。 三是不应立案而立案导致“插手经济纠纷”,不经立案审查或经立案审查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以“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做出立案决定,导致相关单位、个人被动陷入刑事诉讼程序。
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着重从规范经侦接警受案程序、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坚决禁止介入经济纠纷等几个方面入手,同时持续通过受立案工作中的释法说理、为群众指明救济途径等方式建立经侦执法公信力,积极推动经侦执法的初始环节规范、公正、文明。
二、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经济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现实需要、再犯可能、社会危险以及企业安全稳定等因素慎重决定。 目前看来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适当性审查不足,往往存在“只要立案即可以对侦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观念,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性质、罪名、情节、后果以及地位、作用审查不够,对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有余、适当性审查不足。 二是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把握不够,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强制措施在立案侦查期间可以交替、轮换使用,对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加详细区分,重视相关措施法定期限、忽视相关措施法定条件。 三是羁押性强制措施运用还具有随意性,办案中存在“惯性思维”,相当一部分案件中体现办案人员存在“人到案即可拘留、拘留到期即可逮捕”的观念,忽略对案件事实、羁押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的考察。
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把握适用条件差异、实施逐案逐人审查等方式,以更加合乎法律精神、合乎办案规律,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恰当地在经侦执法中适用各种强制措施。
三、涉案财物的控处问题
经济犯罪侦查中对违法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极有可能对相关权利主体造成侵害。 目前看来办案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准确认定涉案财物范围,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事实依据不足,进而导致采取措施范围、金额不当扩大; 二是未能充分评估带来的影响,对可能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可能给其他股东权益带来影响、可能给近亲属家庭日常生活带来影响以及对财产的保值增值带来的不利影响评估不足,未能灵活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是未能及时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对接到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不同诉讼环节涉案财物流转以及法院生效判决未提及的涉案财物等,未能依法及时妥善做出处理。
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严格把握涉案财物范围和措施审批权限,恰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切实保障各类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四、侦查终结处理问题
公安经侦部门在侦查终结环节对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综合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进而决定刑事诉讼程序的走向。 目前看来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定性错误,侦查终结之际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未能准确定性,常见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骗取贷款、虚假诉讼等罪名容易出现定性错误的问题; 二是事实不清,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侦查终结之际不具备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甚至经过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三是久侦不决,相当一部分经侦案件立案超过两年甚至更久,仍未能做出侦查终结的相关决定进而形成了“挂案”; 四是另案处理不规范、终止侦查容易忽视,对同案犯在逃、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情形应当另案处理而未作处理,对侦查终结明确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当作终止侦查决定的不作决定,对后续刑事诉讼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规范执法能力,积极改进侦查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经侦挂案清理,既要避免“压案不查”,也要促成“案结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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