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殴打残疾乞讨者,法律岂能“不予追究”、不捍卫被侵权者的尊严? |
如果说欺负乞讨者是一种病态的话,有些人真是病得不轻。近日,广西南宁有网友发视频,称一名年轻女子拳打脚踢残疾乞讨男子,并撕毁男子乞讨所得到的几张纸钞。 当地警方回应,到现场后,涉事女子已离去,男子无大碍;女子精神没有问题,残疾男子对该女子不予追究。一句“不予追究”后,果然久无动静。似乎一起针对乞讨者的霸凌事件,就此被风吹走了。这让人感到遗憾。 对比女子的过火行为,乞讨者确实很大度。但这种“大度”本身并不纯粹,透着一种无可奈何。此地是其满足生计的地方,其选择与施暴者“和解”,当出于一种息事宁人的心理。 就此事的核心命题而言,乞讨者大度不大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即便其表示不予追究,警方也没有顺水推舟“不予追究”的轻便。无数网友对这一“结局”的吐槽、质疑之声,也分明显示,这事并不能这么完了。 而路人的愤然报警,也反映出这样一种共识:乞讨者享有和常人同样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外力压制时,当有正义的力量尽力保护。但目前看来,警方似乎没有把工作做完的意思。这颇为不妥。 表面看来,事件就此画上句号,很大程度上源自当事人的决定,被欺负的人自己都不主张权利了,他人包括警察干吗还不依不饶?这种认识充满了对一件街头“小事”的误读。 此事看似小事一桩,其实不然。看视频可知,该女子对这名身体残疾的男子出言不逊、施以暴力,加上故意毁损他的财物,怎么也够得上“寻衅滋事”的标准吧?就算没把人打伤,但大庭广众之下如此挑衅公序良俗和法律,岂能一带而过? 有人指出,该女子系一小网红。那么,她这么做是不是以行为不端“博出名”,值得考问。可不论如何,以伤害他人利益和尊严为代价获得某些好处,是法律不允许的。作为警方,实在负有帮助被侵权者一查到底惩恶扬善、捍卫被侵权者尊严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不予追究”,也是有前提和法律语境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本事件中的打人女子能够认识到错误,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予以真诚道歉,并获得残疾乞丐的原谅,警方可以视情况不予处罚。 但现在的情况是,此事件仅有一方表态,打人者宣泄暴力后带着一份快感扬长而去,根本没有和被打者进行对谈、协商,用切实行动化解事端。对这样一种不完整结果,警方当然没有照单全收的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可能会烟消云散,但留在一个弱者心里的阴影会随着自己单方面的“求和”而烟消云散吗?这份为人的苦楚,又有多少人能体会得到? 在手机支付已经成为大潮的当下,乞讨者还能讨到现金,颇能折射出某种古道热肠。但无疑,在当地,他的生存环境还不够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以惩恶扬善的决心来认真审阅一起事件中的是非、冷暖,又如何能让世道人心信服? 要知道,警方努力保护的,不只是一名残疾乞讨者,更是众多容易被欺负的人。我们有必要通过严肃的追究警告那些喜欢欺负弱者的人,并让那些弱者明白自身的权益不可“让渡”、不可“不予追究”。换言之,这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和宣告。 在民间,乞讨者,尤其是身体有恙的乞讨者很容易受到侵扰。我小时候,便见过类似的乞讨者被人百般欺负的样子。能够给予他们安全感和生存信心的,无疑是法律与执法者加持的力量。 但此事件的另一层“含义”,更值得探寻——要是此事件的性别角色发生转换,例如,对这名残疾乞讨者拳打脚踢的是个男的,或者说,暴力加害者是个男的,残疾乞讨者是个女的,结果又当如何?不用说,事件可能会极速发酵,对事件的处置方式产生极为明显的影响。 有句话叫做“性别一换,评论过万”,便道尽事件评论的“奥秘”。 可以想见,由于此事件中无端发作者是一个“女子”,本身就令事件“烈度”少了几分,无形中令众人少了几分“义愤”。而一旦性别发生转换,形成强烈的观感反差,则此事凭空激增的关注度和“愤慨度”不知道要高出几许。这样的“定律”早已为现实所印证:男性针对女性的权利侵害,要比女性针对男性的权利侵害,更受关注、更受重视。有时,无形中产生的巨大舆论压力,就能“倒逼”有关方面不敢放松。 依照法律精神,无论何种治安事件,都应该执行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的理念。不论当事人是男是女,都应该以同一标准处置,而不可因人而异,造成处置态度和方式上的“落差”。 只要我们把残疾乞讨者视为常人,就该知道,殴打残疾人的行为天怒人怨,不可稍作姑息。在此事件中,如果仅凭被打者一句“不予追究”就打算放过逞恶者,那就有双标之嫌。就此而言,为了维护法律的刚性,为了维护所有人的权益,我们应该随时警惕和消除双标意识,按照铁的规则和事物的是非曲折,研判和审视事件中的细节,作出公允的、统一性的处理,使得天下人服膺。 作者:伍里川 南方周末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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