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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市公安局原局长于新壮及其妻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08:43    来源:威海中院

11月20日上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原荣成市公安局局长、政协副主席于新壮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及其妻孙文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对于新壮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文荣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于新壮、孙文荣的贪污事实为,2000年至2010年,于新壮利用担任荣成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多种手段先后侵占荣成市公安局及其辖属部门、单位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83.02万元、象牙5根,其中孙文荣参与共同侵占公款共计人民币16.01万元;于新壮、孙文荣的受贿事实为,2006年至2011年,于新壮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13万元,孙文荣参与共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3万元;单位受贿事实为,2000年至2010年,在于新壮的安排下,荣成市公安局每年向受其监管的荣成某爆破工程公司收取10万元,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为,截止2015年12月案发,于新壮和孙文荣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6924.47万元,另有玉石、字画、象牙等物品共计1428件,购物卡和购物券一宗,二人对家庭财产中人民币3276.81万元及玉石26件、字画136件、购物卡和购物券一宗不能说明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实为,2015年10月,在于新壮被“双规”后,孙文荣明知存放于荣成市某小区家中及车库的玉石、字画等物品系于新壮犯罪所得,为帮助于新壮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孙文荣就上述物品给王某出具借条,教唆王某向办案机关提供虚假证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新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明知对方系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对象,仍以单位名义向对方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孙文荣明知涉案字画、玉石等物品系被告人于新壮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企图帮助于新壮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孙文荣利用被告人于新壮的职务便利,伙同于新壮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孙文荣利用于新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身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新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文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不认罪悔罪,均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扶婧颖、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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