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东梅江:一学生被逆行车辗轧致死,司法部门撤案处理! |
发布时间:2018-10-9 10:15 来源:读者来信 广东省梅江区水白中学学生叶伟帆在放学后骑车经过安康路时,被被一辆粤Y228X1白色哈佛汽车逆行、超速撞倒并碾压身亡。事故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立案侦查,并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逮捕申请,而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赵广波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梅江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赵广波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并撤销该案。 案发 2018年4月23日下午5时许,广东梅州市梅江区水白中学13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在放学途中经过安康路(在建工程,没有围蔽施工)时,被一辆粤Y228X1白色哈佛汽车逆行、超速撞倒并碾压身亡一人逃离现场(怀疑是酒驾司机)。公安交警到场后却以安全生产事故移交到派出所处理。在事发后第二天,作为承建商的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但不积极处理善后反而匆忙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 根据公安机关处查看到的行车记录仪显示,2018年4月23日下午5时许,赵广波驾驶粤Y228X1白色哈佛汽车行经案发地时主动撞击滑倒在地的受害者叶伟帆(学生)并实施了碾压行为后才对车辆进行制动。该行为直接造成受害者死亡,根据法医鉴定报告的结论,该行为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原因。安康路为基本建成但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在建道路,由于没有围蔽施工,社会车辆已经能够相对自由地通行,现场有交警中队及施工方放置的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的警示牌。 安康路是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中间设有一定宽度的花坛。车辆行驶进在建道路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正确的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赵广波(也许是另一个逃离现场的人是酒驾司机)所驾驶的机动车是逆向行驶在安康路上的,属于严重违规违法并涉嫌故意杀人。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在发生碰撞时赵广波所驾驶的机动车车速很快,明显超过限速30公里的标准。公安局应该对肇事司机确认是否酒驾?应该对案发时车速进行鉴定,是否属于超速行驶?赵广波是不是顶替的肇事司机?驾驶车辆经过路口,在安全距离处已经发现前方有学生骑行车经过,其应顺行并减速慢行,确定安全后才继续行驶。但是赵广波并没有尽到驾驶人员的谨慎驾驶责任,而是逆行、超速放任自己行为,最终造成受害者被撞击、碾轧当场死亡。 处理 据学校师生和家长反映,“安康路”在2016年3月12日开工,整个水白中学被工地包围,给全校师生的安全出行造成巨大的生命威胁。学校师生和家长多次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投诉以及向政府反映情况,但无论是业主单位的“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还是承建商的“广东华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及作为安全监管的梅江区安监局和梅江区三角镇政府都置之不理,发生事故后部门间互相推诿,甚至隐瞒不报! 据死者家长反映,事故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立案侦查,并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逮捕申请【(2018)00078号】,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广波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梅江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梅江公撤案字(2018)00013号】,认定赵广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并撤销该案。 死者家长认为,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作为执法单位,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向检察院递交案件报告和证据,使得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广波不构成犯罪、并撤销该案以及不逮捕。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规定。另外,案发时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查看一下受害人后迅速逃离现场,此人是不是当时的酒驾司机?有没有存在在车里司机调包?死者家长高度怀疑调包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件由广东省扫黑督查组重点督办,各职能部门协商后才让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于2018年9月18号才让肇事者拿出本该事故发生后就应该给家属的丧葬费! 质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者家属不解的是,为什么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认为司机赵广波(也许是逃逸的酒驾司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在该案件中三角派出所副所长李彩春(已经调离)隐瞒肇事车辆逆行、超速、涉嫌司机逃逸的事实,是否错误?不得不让人怀疑该派出所负责人与肇事车主有着利益输送关系。同时也怀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怀金和肇事者的老板是同姓及同乡(梅州市丰顺县)关系,也许是造成不批捕且各部门不调查的主要原因。 调研员 黄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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