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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谁为这起交通事故“埋单”!

                                    发布时间:2016-9-26-15:30      来源:中华报道新闻通讯社  黄立安

     这是发生在湖南郴州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看似简单的案情却凸显了人性与良知,关系与法律,廉政与腐败等因素的较量,我们不妨看看此案原汁原味的陈述:

   受害人:呼洁敏,女,生于1991年9月2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城关镇禾仓居委会珠泉东路1号,身份证号:431024199109020025,电话:15873585818。

    肇事人:侯宝峰,男,生于1997年8月16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乡托山村一组岭头村94号,身份证号:431024199708163319。

交通事故的经过:

      2016年4月7日7时50分许,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县委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人侯宝峰驾驶一辆两轮男式无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5103838,行驶至嘉禾县县委门口时,由于行驶速度过快,超车时操作不当,将正在路上的行人呼洁敏撞倒,致呼洁敏当场昏迷,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侯宝峰逃逸当场被抓。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认定书表明:1、侯宝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未购买保险的二轮男式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打滑,摩托车上加装的雨伞撞上行人,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及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之规定。第19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呼洁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受害人医疗救治情况:

    呼洁敏受伤后,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垫付医疗费5000余元,后因病情加重转入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已垫付医疗费45000多元,经医生诊断为:“左眼眼睑被戳伤,撕裂约2.5厘米长不规则的伤口,活动性出血,左下睑软组织挫裂伤,手术缝合五针;左眼眼球挫伤,左眼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脑部碰撞,重创昏迷约30分钟,头皮血肿,左侧颞部、枕部肿胀、隆起约4x3.5厘米;脑震荡,头疼头晕失眠;左膝关节可见红肿、擦伤,左侧胫骨骨髓水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疼痛”。现受害人仍然住院治疗,并致成伤残。

受害人目前病情状况:

    受害者因车祸致左眼眼球挫伤,左眼眼睑戳伤手术后,左眼疼痛,视力下降;脑部碰撞,头疼头晕失眠;左膝韧带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挫伤和半月板变性,致左膝关节活动不便,不能用力,双手拄拐杖而行,左腿肌肉萎缩及伤病痛;现在市人医院接受治疗,伤病使以后生活受到影响。目前,住院3个多月,患者家属举债支付医疗费用4万多元。然而,肇事方只缴付受害人医疗费2000余元,受害人实在经济困难,无能为力救治病危,而侯宝峰在外只是找关系推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医护人员如此这般:

    (一)、嘉禾县看守所公安干警李某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清晨7点多钟,到县人民医院病房威胁、恐吓呼洁敏;到交警大队说情,插手、干扰交警办案,李某让肇事者向交警交1200元罚款后,摆平了此案。在肇事者,既不交医疗费和交通事故医疗保证金,也不提供担保人,在受害者的医疗救治费和合法权益毫无保障的情况下,交警在李某的干预下,如此草率结案。此外李某指使肇事者父亲侯富明倒打一耙于4月15日、25日、26日在网上诽谤呼小红和呼洁敏对肇事者进行敲诈勒索。颠倒黑白,是非不分!

(二)、医护人员李某某串通放射科医生雷某某,放射片号为67648和68003的MRI检查报告单的结果与受害人呼洁敏的实际伤情不符,丧失医德,严重耽误受害人呼洁敏医疗救治时间,导致受害人伤残的部分责任。在4月27日复查时,雷某某拒绝复查,直到28日上午才给予复查,在(MRI)照片检查号68003报告单中仍然与实际病情不符。

    (三)、医护人员李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到医院相关科室私自索取事故受害人呼洁敏的检查照片、报告单、病历,并提供篡改事实的虚假报告等资料给肇事方,为肇事者父亲侯富明造谣、中伤、诽谤交通事故受害人呼洁敏和家人作伪证。

相关法律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第16条,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等法律规定。肇事人侯宝峰理应赔偿受害人呼洁敏医疗费、误工费、陪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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