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之声
河南: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为担当者撑腰鼓劲

  “感谢组织及时为我澄清正名,帮我打消顾虑、消除影响。”提起前不久的那场澄清正名现场会,曾受到不实举报的河南省南乐县某小学校长郭某某感激地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恪守清正廉洁底线,用心用情培育学生,扎实做好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此前,南乐县纪委监委收到反映郭某某的问题线索,称其所在学校违规让学生购买指定教辅资料。该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经深入调查和实地走访,查明举报内容不属实。随后,对该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并在学校召开澄清正名会。

  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今年3月以来,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权利,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

  分工协作聚合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

  河南省纪委监委分析近年来查处的诬告陷害案件发现,恶意诬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利用诬告手段打击报复,恶意中伤党员干部;有的为实现不正当目的,通过诬告向相关单位施压要挟……“这些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影响了其他干部群众正常检举控告权的行使。”河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对于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纪检监察机关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恶意举报者,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

  激浊扬清,祛邪扶正。河南省纪委监委坚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和把握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重要意义,在年初召开的十一届省纪委四次全会上作出部署,坚决向诬告者亮剑,大力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良好氛围。

  今年3月,该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从今年3月至年底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明确了专项行动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专项行动紧盯严重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执法司法等5类行为,严肃查处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

  专项行动中,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加强统筹谋划,每月会商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线索研判、案件查办、定性处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协同协调,构建各单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存在哪些方面问题,就突出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7月17日,河南全省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调度会召开,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对本系统开展惩治诬告陷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针对基层以往开展查处诬告陷害工作较少,对定性和处理把握不准,工作中有顾虑的情况,该省纪委监委认真梳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工作遵循、重要文件、纪法规定、工作研讨、典型案例等资料,汇编《工作手册》,供各地参考使用。

  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孙某某等人匿名诬告郑州市委巡察组干部王某某案,李某某诬告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民警张某某案,闫某某诬告修武县郇封镇派出所所长杨某某案……近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7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通报典型案例,既是警示教育,也是案例教学。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选取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既教会正确举报的方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也告知诬告陷害的后果,提高对违纪违法成本的认识,弘扬新风正气、树立鲜明导向,推动抵制诬告陷害行为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

  严查诬告强震慑,让恶意举报者付出代价

  “你随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已扰乱了王某涛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现对你的行为予以告诫。”近日,武陟县圪垱店派出所向进行不实举报的李某草送达违法风险告诫书,对其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告诫。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收到实名举报,反映该镇政府干部王某涛利用职务便利在群众建房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等问题。该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派出核查组深入调查。

  核查组实地查看举报地块,走访相关当事人,并调阅资料,发现举报内容并不属实。原来,举报人李某草多年不交土地承包费,抢占集体土地违规盖房,因王某涛多次予以制止,便心生不满,编造事实诬告。

  不能纵容一个违纪违法者,也不能让一个清白干部被冤枉诬告。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与公安、检察机关联手形成共治合力,从严把好检举控告的办理关、查证关,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及时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

  为拓宽问题线索来源,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公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举报电话、网站和来信地址,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提供问题线索。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21年以来收到的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问题线索全面梳理,重点分析已查否问题线索、重复或异常检举控告,综合研判检举控告人动机、目的和反映问题内容、方式等情形,认真筛查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截至目前,全省共起底研判线索45917件,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572件。

  畅通线索内部移送“快速路”,提升线索核查质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经核查认定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事项不属实,检举控告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的,在发现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此类问题线索调查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且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我们加强甄别,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切实做到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保护干部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河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经核查属错告的,及时向实名举报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罔顾事实继续举报的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继续检举控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诬告陷害处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处理诬告人263人。

  澄清正名解心结,让干事创业者更有底气

  “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现予以澄清,希望你消除思想顾虑,更好担当作为……”许昌市建安区纪委监委近日召开澄清正名大会,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封某某澄清正名。

  “正常开展工作却被人无端举报,心里很不是滋味。”封某某在会上一度哽咽,“感谢组织客观公正核实,还为我澄清正名,我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开展工作更有底气了!”

  在推进改革、落实工作的过程中,敢于担当者难免会得罪一些人,受到误告、错告甚至诬告。“如果对恶意举报行为放任不管,被诬告的党员干部就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干事创业的激情、担当作为的劲头势必受到影响。”河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保护好担当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改革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治诬告陷害与澄清正名并重,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诬告陷害,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帮助受不实举报侵扰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前进,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截至目前,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为619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为确保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澄清正名实施前,充分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综合考虑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宜的澄清正名方式。鹤壁市纪委监委对受到诬告陷害,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运用“评听审批”四步工作法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使澄清正名的提起、审批和实施均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濮阳市纪委监委坚持“应澄清尽澄清,谁承办谁澄清”的原则,综合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为彻底解开被澄清正名党员干部的“心结”,全省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还开展暖心回访,全方位了解其工作状态、人际交往、心理变化等。宜阳县纪委监委组建回访小组,以单独见面、定期约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进行“双回访”,一方面,及时了解其精神状况和工作表现,帮助卸下思想包袱;另一方面,督促所在单位维护其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消除失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真正让“正名”到位、“回访”到心。

  “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河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凝聚行动合力,把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与日常执纪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强化科学统筹、督促调度,依规依纪依法稳妥开展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激励全省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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