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婚礼视频因故损坏怎么办?重庆市合川区法院给出答案

为了让婚礼留下美好回忆,李先生联系了一家婚庆公司负责摄影、摄像等事宜。未曾想,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仅交付婚礼仪式前的视频资料,婚礼仪式开始后的视频资料因故损坏未能交付。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庆典服务纠纷案,认为婚礼视频资料系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婚庆公司因其过失造成婚庆视频资料损坏,应当退还原告相关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

婚礼视频资料因故损坏

2023年4月24日,李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策划定单合同》,约定在婚礼当天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包括现场布置、主持、跟妆、摄影摄像等,合同金额共6800元,其中摄影服务费为1200元。当日,李某支付定金1200元。

2023年10月3日,某婚庆公司按约为李某夫妇提供了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李某支付了剩余服务费。后某婚庆公司将婚礼仪式开始前的视频资料交付给李某,婚礼仪式开始之后的视频资料迟迟未交付,李某多次询问才得知,婚礼仪式视频资料因故损坏,且无法修复。

判决:

婚庆公司存在过错赔偿3800元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认为婚礼影像资料对自己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某婚庆公司因自身过失导致婚礼视频资料永久丢失,给自己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痛,遂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摄影服务费12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摄影服务包含跟拍录制从新郎家、新娘家的各仪式环节直至婚礼仪式结束,但婚礼仪式系作为整个婚礼过程中更加重要的环节,其摄影服务比重应比其他环节更大,故法院酌情认定某婚庆公司退还李某摄影服务费800元。

现因某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婚礼仪式摄影资料损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综合某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3000元。

法官说法:

造成新婚夫妇永久性遗憾

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某婚庆公司因过错将婚礼仪式视频资料毁坏,给新婚夫妇造成了永久性遗憾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婚庆服务这一特殊行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精神价值的服务和商品时,更应当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谨慎保管商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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