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联合执行的背后:"程序存在瑕疵,应予纠正"说给谁听?我行我素执行为哪般? |
泗洪法院公众号于10月13日发布的一篇文章描绘了一次省院现场总指挥,三级法院共同配合,跨市强制清空涉案商城的行动。这次行动涉及对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的32035平方米土地和两幢无证房产(原九星石材城售楼处及东厂房)、新增的9家商铺进行强制清场。然而,这篇文章所描述的执行过程涉嫌违反司法程序,引发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首先,对于这起案件的执行,存在跨市异地执行的情况,涉及的租户众多,案外人拒不配合执行,并多次到最高院和省院信访,执行风险高,占用人财产设备较多、清空难,社会影响较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尽管如此,泗洪法院仍提前制定预案,并在盐城亭湖法院进行了会办,表现出了对执行的重视和决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中,涉案商城皆为异议方。但在未经审理宣判的情况下,却被直接组织三级法院下基层执行。这一情况显然违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对程序正义产生了影响。
泗洪法院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苏132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二)泗洪法院2020年7月1日张贴(2019)苏1324执3184号公告,限被执行人保力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迁出案涉土地,在案外人九星公司提出所有权异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应予纠正。
泗洪法院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苏132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二)泗洪法院2020年7月1日张贴(2019)苏1324执3184号公告,限被执行人保力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迁出案涉土地,在案外人九星公司提出所有权异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应予纠正。 2022年12月2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在案外人九星公司提出所有权异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应予纠正。”这一结论。
2023年3月3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3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也维持“在案外人九星公司提出所有权异议未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应予纠正。”这一结论。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了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此后不久,泗洪县人民法院却对案外人盐城九星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并限定了交款期限。这一行为引起了对其是否依法执行、是否保护了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质疑。
编后记:
执行须谨慎:该协商的就回到沟通,不要违反程序正义
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执恢1124号罚款决定书为例,该决定书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对案外人盐城九星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尽管多次张贴搬迁公告,但案外人拒不迁出以物抵债的土地和房产,妨碍了本案的正常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本应依法认定财产权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但泗洪县人民法院却未经审查直接进行了强制执行。 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它要求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泗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显然没有经过充分的审查,也没有给予案外人充分的申辩机会,这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指导意见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必须进行纠正和问责,以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泗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瑕疵,甚至违反了程序正义。这不仅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漠视,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忽视。我们必须强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纠正和问责,以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时,要敢于发声、敢于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广大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法治建设,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 执行须谨慎。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必须进行纠正和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目标,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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