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钟纪晟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1日08:37   来源:人民网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

  2014年7月,张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2016年2月,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决书载明:2006年12月至2013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60万元。2008年5月,张某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下属公司改制过程中违规审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A市纪委于2016年3月收到上述法院判决文书,4月决定对张某立案审查,5月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其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张某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有同志认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涉及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结合实践,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办理程序。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核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将案件转交纪律审查部门,由纪律审查部门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予以审查。结合本案,A市纪委依据法院判决书给予张某党纪处分,不需进一步调查,应由审理室直接受理,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无需再办理立案手续。

  关于违纪事实的表述。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据此,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审理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本案,违纪事实部分表述为“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张某存在以下受贿犯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问题”,并根据判决文书对违纪事实予以概述。

  关于纪律条规的适用。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供稿)

(责编:景玥、高雷)
上一篇:刘云山:在为民实干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下一篇:未来基层反腐败之战怎么打
反腐动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
回眸2025 | 督在实处 查在要害 改在长效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丨大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回眸2025丨推动“一把手”廉洁履职用权
镜头记录
拖欠工程款:政府需要解决老人遗留问题的责任
多批医用口罩不合格,湖南康之健被罚48万元
产品与获批内容不一致,天津喜诺生物被罚278万
因生产未注册医疗器械,天津索玛科技被罚63万
重庆药监公布医疗器械不合格名单,涉河南艾尔乐等9家企业
一次性防护服不达标,重庆上坤医疗器械被罚近40万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北京欢乐分享口腔门诊部被罚4万元
安徽省公布3批药品不合格,协和成制药“上榜”
廉政教育
以法治思维立魂 以媒体视野赋能 深耕法治反腐研究主业
思想体悟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并讲话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廉政法治体系发展完善”论坛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湖南湘潭举办
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一届缔约国会议
以舆论监督"利剑" 斩断群众身边"微腐败"
深入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营造崇廉拒腐良好风尚
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相关问题分析
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贡献青春力量
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廉政法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工作
沈永获中国反腐研究信息中心2025年度表彰
政协委员王志刚履职献策 四篇提案为密云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沈永论文获全国性主题征文一等奖,聚焦社会治理双重使命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报告会在中央政法委举行
中央纪委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     中国法学会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简介|人员查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
京ICP备18038203号    注册证号:100036   备案证号64195043-004-12-14-2  咨询电话:(0)18510077231〈只接收短信〉
Copyright 2015-2021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信息中心   AllRights Reserved   中心执业律师:杜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