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司长骗房补不追究刑责,为什么? |
背景:近日,人社部党组发布了《关于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披露这样一件事: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去年因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两个月后,该官员转任劳动保障报社副总编辑,行政级别仍是副司级,工资待遇大幅提高。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职务,由劳动保障报社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执行五级职员相关工资待遇。
新京报发表徐明轩的观点:这位副司长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为何之前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骗取国家包括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补贴,数额较大的,已然符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这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应该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已经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当时为什么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仅做了党纪政纪处分?希望相关部门能向社会主动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请司法机关阐明其中缘由,避免对于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误解。其次,因骗取住房补贴被免职,之后火线平级复出,这种“轻罚”也违背纪律处分的初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纪国法面前不应该有“做老好人”的幻想,该处罚的就应该处罚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否则国法刚性不存,党纪刚性不存。 小蒋随想:作为研究有关政策的副司长,当事官员竟然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主观恶意性大,是典型的“懂政策并钻政策空子”。对于这样的违纪乃至违法者,本应从严从重惩处,以儆效尤。可到目前为止,给人感觉处罚手软。当事人第二次被免职,很难说不是因为有关方面难抵外界质疑与压力。然而,后续处理仍看不出“严厉”——“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语焉不详,此人仍享受五级职员工资待遇。这样的处理难以服众,有悖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整顿吏治的高层方针。群众会想,涉嫌刑事犯罪只被给予党纪与政纪处理,是否避重就轻?在全面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背景下,本案是否掺杂了“关系人情”因素?有关方面应对此作出禁得住考量的解释。必须指出,法律的严肃性,行政的公信力,需要依靠一个个案例、点滴的具体行动加以树立。只有对某一性质的问题树立统一的评判与处罚标准并切实执行,才能使人们对某种行为的后果有明确预期。如果同案不同判,或者虽有法规却未必执行,必然会产生隐患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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