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对受处分者 不能一棍子打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09: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陕西省洋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举报。缘由是他每月很少上班却照领工资,还和妻子开起旅行社。然而,有记者采访后发现,该干部因工作失误被免职已一年多,虽保留了公职,但组织部门却因其受过处分且年龄到了52岁,一直未给他安排具体工作。

  十八大以来,随着正风反腐力度的加大,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被处分。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安排这类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一直是摆在现实面前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对于受处分干部的“再成长”问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在实际工作中,党员干部违纪受到处分后,往往被认为在同事面前“矮人一等”,在官场舆论中也不再是“好同志”,在人事任免上也很难再得到组织的提拔重用。但事实上,处分干部的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各级党组织理应在思想上给予教育和帮助,在生活上也尽力关心、爱护。广大党员干部也不应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受处分者,而应当主动拉一把,让他们尽早走上正轨,发挥自身的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

  党员干部受了处分后只要积极改正、努力工作,照样有成长空间。正确对待受处分党员干部,就应该让他们再“上岗”或重新安排新的合适岗位进行锻炼,这对于他们来说,不仅仅意味着“哪里跌倒从哪里再爬起来”,也能促使他们通过进一步的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向其他党员干部表明,严管即是厚爱,严肃党规党纪是为了“治病救人”。

  对受处分者,不能一棍子打死。尤其是那些在受处分期间能用心总结经验教训,思想转变明显,工作态度端正的党员干部,只要符合规定,完全可以重新安排工作,甚至予以重用。

  正确对待受处分干部,需尽快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和有效的政策保障。党员干部被处分后,相关部门不应放任不管,更不能就地“搁置”或长期“闲置”,而应加强监督、任用与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党员干部的“搁置”与“闲置”其实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党培养一个干部并不容易,即使是受处分者,也都有自己的才能和特长,需要积极发挥其作用。受处分后,不要只看到“能下”,也要看到“能上”。而决定是否“上”的关键,则在于出台一系列配套机制与政策安排,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做到“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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